一、交辦
市人大、市政協交辦會后,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分管副市長召開分管部門主要領導參加的交辦會、部門召開交辦會或班子會議進行交辦。
(市政府系統的議案提案一般要在3月中旬分完;4月上旬開政府系統交辦會,負責會議通知、市領導講話、會務等。)
二、承辦
各承辦單位應認真分析建議和提案的內容,切實抓好承辦落實。承辦單位在接到建議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認真清點分類,逐件登記,核實交辦件是否如數和準確。如發現件數不符,應及時與交辦部門核準。如有不屬于本單位辦理范圍的,應在收到建議或提案的10個工作日內向交辦部門提出改辦意見,并將原件退回交辦部門,不得自行改辦。
2、按辦理單規定的欄目進行辦理,按時辦結。
3、明確具體承辦的下屬單位或專人,對辦結時間和辦理要點提出具體要求。
4、具體承辦單位和人員在辦理工作中要加強與建議人、提案人的聯系和溝通,及時通過走訪、座談、通訊等方式直接聽取建議人、提案人的意見。
三、審查和督辦
承辦單位要將辦理情況與原件內容逐件進行核查,對不合要求的答復進行修改;有關科室負責人應對辦復的內容、文字進行審核,對辦理內容不合要求的,退回重辦并重新審核;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最后審定并簽發,人大代表建議要經主管副市長、市長簽字后報市人大。
(匯總:3個月后匯總,一般在6月底最遲7月底辦結完畢。)
四、答復
承辦單位辦理的建議和提案,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以下要求將辦理情況答復建議人、提案人并報送有關部門:
1、對建議和提案的答復,應做到事實準確、內容完整、文字精煉、語氣誠懇。答復應按統一規定的格式打印,并加蓋承辦單位印章。
2、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行文答復建議人、提案人,并報送交辦部門。經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全國及省的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應將答復意見報送市政府辦公室,不得自行答復建議人或提案人。
3、面見代表、委員進行答復,并征詢代表、委員對答復的意見。
4、在建議、提案答復之后,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作出補充答復,并報送交辦部門。
五、反饋和再辦理
對建議人或提案人表示不滿意的反饋意見,承辦單位要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并按以下要求重新辦理:
1、承辦單位在收到建議人或提案人對辦理答復不滿意的反饋意見后,主要領導應親自過問,并提出重新辦理的意見。
2、承辦單位的領導和承辦科室負責人要與提出不滿意意見的建議人、提案人見面溝通,直接聽取和交換意見,重新辦理后再次作出書面答復。
3、重新辦理工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由主辦單位牽頭協調,形成一致意見;相互協調有困難的,由交辦部門牽頭協調。
4、承辦單位的重新辦理工作要在收到不滿意意見一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間,需經交辦部門同意。
六、總結
承辦單位在完成年度辦理工作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報送交辦部門。
七、存檔
承辦單位在建議和提案辦結后,應根據文書立卷、歸檔的有關規定,及時立卷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