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及政協建議案、提案辦理工作,使之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切實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省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0)36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0)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建議案、提案的范圍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并經大會主席團決定交由市政府辦理的議案;
(二)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書面建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改作建議處理的;閉會期間市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建議;
(三)經市政協常委會議或主席會議討論通過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議案;
(四)市政協參加單位或委員提出并經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的書面提案;
(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
第三條 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建議案、提案,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應當遵循依法辦理、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建立健全辦理工作的各項制度,規范辦理工作程序,提高辦理質量。
第四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下級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建議案、提案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第二章 承辦工作機構
第五條 按照管轄范圍和業務分工,辦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一)議案、建議案、重點建議和提案由市政府負責人領銜辦理,有關單位承擔具體辦理工作;
(二)一般建議和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下級政府具體承辦;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指定一個主辦單位,其它單位為協辦單位;
(三)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確定承辦單位。
第六條 承辦單位應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
(一)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應親自處理重要的建議、提案,經常聽取辦理工作匯報,檢查辦理工作進度,及時解決辦理工作中的問題,并每年領銜辦理1~2件建議和提案;
(二)明確一位領導分管辦理工作;
(三)明確負責辦理工作的科室或部門;
(四)明確辦理工作人員。承辦單位應選擇責任心強、業務熟悉、工作高效的人員承擔辦理工作,并保持承辦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一節 交辦與承接
第七條 議案、建議、建議案、提案按以下程序交辦:
(一)議案、重點建議和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擬出交辦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召開會議交有關單位辦理;
(二)建議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擬出交辦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交有關單位辦理;
(三)一般建議和提案由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聯合召開會議交下級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辦理;
(四)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交有關單位辦理。
第八條 承辦單位接到議案、建議、建議案、提案后,應認真清點,逐件登記核對。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向交辦機關作出說明,經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延誤或自行轉辦。
第二節 辦理與答復
第九條 承辦單位對辦理工作應積極主動,實事求是,重在解決問題。對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應該解決并有條件解決的,要及時認真研究,盡快解決。應該解決但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要制訂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屬國家法律、政策禁止或與事實不符、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地向建議人或提案人說明情況。對超出本單位權限的事項,應積極向上級機關反映,爭取解決,同時向建議人或提案人說明情況。
第十條 議案、建議、建議案、提案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聯系,征求協辦單位的意見;協辦單位要積極與主辦單位配合,及時向主辦單位提出辦理意見,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一條 辦理議案、建議、建議案、提案時,承辦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建議人或提案人的聯系和溝通。制定辦理方案要充分聽取建議人或提案人的意見,真正把握其提出建議、提案的意圖;辦理過程中要邀請建議人或提案人參與,使其及時了解辦理工作的進展情況,增進相互間的理解;辦結后,要主動邀請建議人或提案人視察、檢查,聽取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 議案、建議、建議案、提案應自承接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少數辦理難度較大的,在向交辦機關和建議人、提案人說明情況后,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辦理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有協辦單位的,協辦單位應自承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送交主辦單位。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答復不滿意要求重新辦理的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要繼續認真辦理,并在一個月內辦結。
第十三條 議案、建議、建議案、提案按下列規定答復:
(一)議案、建議案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承辦單位意見,擬寫答復函,報市政府負責人審定后,以市政府文件答復;
(二)建議、提案由承辦單位擬寫答復函,經承辦單位負責人審閱后,以承辦單位文件答復建議人、提案人。寄送人大代表建議答復函時須附《宿州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辦理情況征詢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主辦單位匯總協辦單位辦理情況后,按本項規定答復;
(三)內容相同的建議和提案,可以并案辦理,但必須分別答復建議人或提案人。
(四)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承辦單位意見,擬寫答復函,報市政府審定后,以市政府文件答復。
第十四條 答復函要按統一格式行文,注明辦復類別、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并抄送市人大人選工委或市政協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室。
承辦單位的內設機構或下屬機構不得直接答復建議人或提案人。
需要請示后再答復的,應按規定程序請示,但不得以請示代替答復函。
第三節 檢查與總結
第十五條 議案、建議、建議案、提案答復后,承辦單位要組織自查,對答復落實的,應在本年度落實到位;對正在解決或列入計劃解決的,應制定跟蹤落實措施,不得以復代辦。
市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對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督查,適時進行重點抽查,促使答復事項全面落實。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每年要對辦理工作進行總結,并將書面總結材料報送市人大人選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議案、建議、建議案、提案文本和答復函等相關材料,要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歸檔工作須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召開后一個月內完成。
第四章 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市政府對辦理工作實行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管理,每年底進行考核,實行百分制打分,折分后納入市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對推諉責任、敷衍塞責、不認真辦理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承辦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受到通報批評的單位,在年度崗位目標管理考核中該項內容不得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9年7月13日制發的《宿州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暫行規定》(宿政(1999)5號)同時廢止。